公示公告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1-11-15 16:50: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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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新出〔2021〕196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5日

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 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副高级和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六)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 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编辑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编辑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三)副编审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四)编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后,在图书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或在期刊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助理编辑

  1.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出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出版工作规律,基本具备从事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出版专业基础性工作。

  (二) 编辑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出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水平。

  2.熟悉出版工作规律,有一定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某一方面的出版专业工作,能基本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基本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能够指导初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副编审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高水平期刊发表出版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发表出版 专业论文或主持完成出版专业行业标准、专利成果、研究课题、调研报告2篇以上;

  (3)独著或合著出版领域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四)编审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2.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 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 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高水平期刊发表出版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发表出版 专业论文或主持完成出版专业行业标准、专利成果、研究课题、调研报告3篇以上;

  (3)独著或合著出版领域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第八条 同级职称转评

  具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具备现岗位专业知识技能,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可申报转评为同层级出版专业高级职称,同层级职称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 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出版工作满20年,以及在其他地区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满2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适当放宽论文、论著要求。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新出发〔2020〕1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时登记。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出版奖项1项以上,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或提前1-2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五条 申报副编审和编审职称需参加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出版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三)“专业刊物”是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nppa.gov.cn/)上能查询到的期刊。

  (四)“高水平期刊”包括以下期刊: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等。

  (五)“四大片区”是指我省高原涉藏地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六)国家级出版奖项包括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优秀作品奖、特别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含提名奖)、韬奋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年度“中国好书”、全国优秀通俗理论读物、全国优秀党建读物、全国百强报刊、中国精品科技期刊、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等。以上奖项仅限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七)各类奖项、采纳、采用等,应有正式的依据。奖项应提供相应文件、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其他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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