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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 首例未成年人沉迷网游案有标本意义

2021-09-16 11:09: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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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成功查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的游戏平台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案,这也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查处的全国文化市场“第一案”。(9月15日《红星新闻》)

  网络成瘾障碍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不仅困扰着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成为整个社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此,网络平台公司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需要守住商业底线和法律红线。

  互联网营运主体进行合规审查并规范行为,属于第一责任和首要义务,比如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等,都应在日常的营运行为中得到落实和执行。但事实上,“防沉迷”的商业要求和道德条件,在利益面前往往弱不禁风,平台公司要么放任自流不设防,要么干脆走向前台监守自盗,这些现象表明,既有的措施亟待进一步升级,其效果才会得到提升和巩固。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而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主体责任明确要落实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根本上防沉迷,而且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方履行好“首要之责”,无疑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守好筑牢第一道防线的关键。

  从大量的案例看,正是网络游戏平台出于利益追求,并未完全履行好主体责任。比如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平台企业对未成年人规避游戏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限制的做法,采取默许和纵容的态度,比如,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借用其他未成年人的游戏账号、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注册、在网上购买成年人游戏账号等方式,无限制玩游戏;一些平台企业在推行人脸识别方面也迟迟没有动作。因此,现在有必要针对个案问题进行主体责任追究,比如,对部分平台未能履行把控责任,不能“约谈了之”“整改了事”,而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此,既能规范平台公司自身的行为,又能促进其履行好技术防控之职。

  以此案为例,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的游戏平台,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导致防沉迷措施形同虚设,在防沉迷以保护未成年人成为全社会一致行动的当下,这种行为僭越了法律底线和红线,理应给予严查严处,以起到震慑打击之效。

  该案作为中宣部在全国启动文娱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后,相关部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查处的全国文化市场“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既打击了具体的违法行为,释放出从严整治和零容忍的态度,又为查办类似案例提供了参照,为全面治理、依法治理网络环境作出了良示范,具有开篇破题的特殊意义。(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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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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