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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父母以身作则”入法可以有

2021-10-22 11:02: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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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对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修改建议。殷方龙委员说,父母能否以身作则、把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对子女的教育非常重要。建议增加“父母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树好榜样”的相关规定。(10月21日《法治日报》)

  殷方龙委员的建议切中了家庭教育的肯綮,符合家庭教育的现实需求,符合教育的规律,有很强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欲明人者先自明,欲正人者先正己。这是教育的基本规律,在家庭教育领域尤为适用。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示范者、引领者。俗话说,有样学样,绝大多数子女从小与父母朝夕相处,在关键的成长期、性格养成期、“三观”养成期与父母接触的机会最多、时间最长,受父母的影响最深。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子女通常通过耳濡目染,一点一滴地观察、模仿、学习父母的行为和习惯。如果家风正,父母诸事都严格自律,行止有矩,以身作则,为子女做好榜样,子女受到正能量气场的熏陶,就能在性格、行为基因中默默地传承很多优良的风气和习惯;如果父母管不住自己,整天玩游戏、酗酒、吸烟、赌博,或者动辄家暴,脏话连篇,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孝敬老人……那么,子女也很容易受到负面影响,学到一些不健康、不文明、不端正的理念和坏习惯,甚至可能被带上歪路、邪路。

  所以,在家庭教育领域,要想教育好子女,先得强化父母的“以身作则责任”。实际上,社会也一直倡议或要求家长以身作则,为孩子做好榜样,只不过,这种要求始终停留在道德层面或家庭伦理、家庭责任的层面。如果“父母以身作则”能够入法,成为一种法律责任,就能够提升调整家庭教育关系的层级,增强调整的效能,释放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诚然,即便殷方龙委员的建议最终能被立法机关采纳,“父母以身作则”能够进入《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大概率会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子女常回家看看”那样的倡导性条款,但倡导性条款也是法律,并不是摆设,不是形式主义条款。倡导性条款本身就是一个强烈清晰的信号,能够以法律的名义对为人父母者,尤其是为未成年人父母者,承担“以身作则”责任起到强调、督促、鼓励、指引的作用。

  “以身作则”是父母监护教育责任的必选项,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责任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监护职责;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行为。显然,要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管束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远离不良行为和习惯,必须要有父母的以身作则。“父母以身作则”入法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责任的呼应,能够与家庭保护责任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有利于家庭保护责任的落实,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对于“父母以身作则责任”入法的建议,希望立法机关能够重视并采纳。(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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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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