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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 酒吧招未成年人“带气氛”的反思

2022-01-20 10:44: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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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涟水微时光酒馆及经营者李某某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该酒馆立即停止招用未成年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的行为,并在省级媒体及酒馆社交经营账号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国首个由法院和检察院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案件。(1月19日《法治日报》)

  酒吧不是未成年人能去的地方,更不是未成年人能打工的地方。涟水微时光酒馆罔顾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以免费提供酒水等为由,招揽附近未成年在校生,组织未成年人成立“气氛组”在酒馆带动人气,还先后招用60余名未成年人在酒馆担任营销员、服务员,逾越了法律底线和社会责任底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

  当地司法机关使用公益诉讼手段与涉事酒吧进行博弈,以判决形式依法要求酒吧停止招用、接纳未成年人以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是履行司法保护责任的积极表现,既能在个案中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向社会释放出清晰的信号,能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底线意识、责任意识,凝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共识。

  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也让不少人产生了疑问:涉事酒吧在不短的时间内公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甚至招用大量未成年人,日常监管、干预和问责去哪儿了?学校和家庭的预警、教育、保护去哪儿了,何致于检察院、法院启动最后的司法保护措施?这些问题的确值得反思。

  行政监管是政府保护责任的一部分,是关口靠前的保护,是及时性较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还赋予了文旅、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职责。

  可以说,这些法律武器比较齐备,也都长了“牙齿”。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用足用好这些法律武器,完全可以更早制止酒吧的违法侵权行为,追究酒吧的责任。

  实际上,当地人社部门已经针对涉事酒吧招用未成年人和童工的违法行为开出了多张罚单,但经营者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还玩起了“躲猫猫”游戏。如此,监管部门就没了下文?须知,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监管部门面对拒不执行的经营者,如果缺乏强制执行手段,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决定落地。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协作,启动对涉事酒吧的联合治理,如经营者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则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证照。公益诉讼和行政监管并行不悖,即便司法机关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相关监管部门依然可以依法对涉事酒吧采取调查、追责措施,让经营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

  学校和家庭则应全面反思这起公益诉讼案件背后的教育管理责任缺失问题,消除迟钝、麻木意识,增强发现问题、介入干预的敏感性、及时性,给学校保护和家庭保护打好责任补丁。

  对招未成年人“带气氛”的酒吧不能止于公益诉讼,相关保护责任主体都该守土有责,履职到位。(李英锋)

  声明:本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四川文明网

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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