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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对滋扰120行为划出法律红线

2020-07-28 10:11: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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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接到的指令说鼓楼区凯瑟琳广场有人酒精中毒、需要救护车送到医院,可赶到现场后怎么也找不到病人,拨打之前电话才得知,病人症状较轻,已自行去医院。”7月22日晚,南京市急救中心鼓楼分站的急救人员又一次郁闷地返回,而这已经是他们当天第10次“空跑”了。当天,该中心工作人员共接听呼救电话2120个,出车521台次,达到历史最高;其中救护车“空跑”124次,仅醉酒人员乱拨打电话就多达32次。(7月27日《新华日报》)

  救护车频频空跑,后果很严重。南京市急救中心鼓楼分站的救护车一天出车521台次,空跑124次,空跑率接近24%,也就是说,救护车每出动四次,就有一次是空跑。民众的生命健康是宝贵的,急救资源也是宝贵的。急救讲究争分夺秒,对于急救而言,时间就是生命,就是健康,救护车早到一分钟,患者的生命健康就多一分保障。救护车等急救资源又是有限的,在有些时候,病情较急或伤情较重的患者在拨打120之后还需等待一段时间,甚至还需排队等候救护车。而如果救护车因120受滋扰、被错误拨打或者被“放鸽子”等原因,出现较高比例的空跑现象,本就有限的救护车资源就又被浪费了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一些真正需要急救的病患的急救资源被“空跑问题”挤占了,他们宝贵的抢救时间很可能被耽误。

  救护车不能空跑,急救资源不容浪费。120被滋扰并非局地现象,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引发共性反思和治理。要遏制对120的滋扰行为,减少救护车空跑的现象,需要从宣传教育、诚信制约、依法问责等多环节发力。卫健、司法、医疗、急救等部门或单位应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院前急救的规则、范围,以及滋扰120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让民众知道针对哪些事可以拨打120、针对哪些事不能拨打120,引导民众合理拨打120求助。针对谎拨120或者恶意呼叫、骚扰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核实问题之后,将拨打者记入征信系统,也是一种制约手段。

  最关键的是,对恶意滋扰者或情节严重的滋扰者,应有更严肃的问责措施。因为120电话是非常重要的公共服务资源,关乎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恶意滋扰120急救电话,属于寻衅滋事,扰乱了医疗机构的办公秩序,触碰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等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执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对恶意滋扰110的行为,往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拘留、罚款等责任。120和110都是公共服务资源,滋扰120与滋扰110的性质相当,对滋扰120行为也应比照滋扰110定性处置,公安部门应该与医疗急救单位畅通警情信息共享渠道,根据医疗急救单位的报警,对滋扰者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如滋扰行为涉嫌犯罪,还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拨打120是严肃行为,也是责任行为。只有依法追究恶意滋扰者的责任,让他们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才能为拨打120划清法律红线,才能让人们敬畏120急救规则,理性拨打120急救电话,才能让救护车少空跑甚至不空跑。(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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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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