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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怂恿他人跳河,法律就该亮剑

2021-01-04 10:40: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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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20年12月27日13时许,河南省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男,43岁,邓州市人)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针对杨某奇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邓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1月2日《江南晚报》)

  男子起哄怂恿女子跳河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实属咎由自取。公安机关对“起哄者”予以治安处罚,不是小题大做,而是拯救“起哄者”的人性和良知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在跳楼、跳河等自杀事件中,可能会有个别“围观者”如同鲁迅笔下的“看客”,无视生命,冷漠无情,起哄、鼓噪、怂恿轻生者者抓紧跳楼、跳河,甚至对轻生者破口大骂。个别“围观者”的这种起哄、鼓噪、怂恿行为,俨然是用言语挟持逼迫轻生者自杀,毫无人性,没有良知。实际上,有些轻生者只是一时想不开,经过谈判专家、公安干警或消防员等的开导,有可能会放弃轻生念头,成功获救。但个别“围观者”的起哄怂恿往往会激怒轻生者,让轻生者更加失望、绝望,加剧想不开心理,致使救援努力瞬间前功尽弃。

  个别“围观者”起哄、鼓噪、怂恿轻生者自杀的现象出现,从表面上看,是人的劣根性使然。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他们不必为自己的起哄、鼓噪、怂恿轻生者自杀的丧失人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的起哄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起哄轻生者事件屡屡发生,但往往只是予以道德谴责,很少有公安机关惩罚起哄者。这直接向个别“围观者”传递了错误信息,让他们误以为起哄、怂恿轻生者自杀只是道德问题,并不是违法行为,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起哄者”数量比较多,本就很容易产生“法不责众”心理。

  河南男子怂恿女子跳河被行政拘留9日,显而易见,这样的处罚和处理给人们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具有警示意义。这警示起哄、怂恿他人自杀不只是没有道德,更是违法行为,既要被道德谴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终结起哄、鼓噪、怂恿他人自杀的现象,拯救看客的人性,让“围观者”做一名有道德良知的人,法律就该对“起哄者”亮剑,严惩“起哄者”。在这一点上,惩治“起哄者”不能一味靠“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兜底,起哄、怂恿他人自杀应当入法,法律应直接对“起哄者”说“不”,切实提高“起哄者”的违法成本。而且,国外有法可鉴。日本《刑法典》就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或者受他人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诺而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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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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