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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法律就是要为乐于助人者撑腰

2021-10-26 11:18: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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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师傅是一名热心肠的吊车司机,平时有谁向他求助,他总是乐呵呵伸出援手。然而,今年年初,刘师傅在救助一辆电动三轮车时,因自己操作不当发生了意外,没完成救助不说,自己还赔了5万元。事后,刘师傅觉得自己是义务帮工,不应该承担全部损失,在与被帮助人协商无果情况下,刘师傅将其告上了法院。(10月24日《扬子晚报》)

  一起助人为乐的事件,最终却演化为助人为乐者和被帮助者之间的一场官司,确实让人感觉比较遗憾。不过,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助人为乐者的部分诉求,判令被帮助人承担帮助人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元。法院这样的判决,可以说既符合法理,同时也符合情理;既让助人为乐者得到了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得到了精神上的抚慰。

  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也让关注这一事件的网友们松了一口气。因为法院的判决,明确传递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不能让助人为乐者、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更加具体地说,就是助人为乐者和见义勇为者,在实施具体的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如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失、人身的伤害等等,助人为乐或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需要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

  不管是助人为乐还是见义勇为,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善意之举,它会让那些陷入困境,或者是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必要的帮助,脱离眼前的困境,甚至是挽救他人生命于危险境地。所以,这样的传统美德得到继承和弘扬,不但是社会更加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须。

  但是助人为乐也好,见义勇为也罢,当事人都可能会因此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损失或伤害所带来的“成本”,如果全部由助人为乐或见义勇为者自己承担,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这些优良品质、传统美德在整个社会的传承与弘扬。

  为此,《民法典》对“见义勇为”有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很显然,新闻中这起诉讼案件,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而是助人为乐,但是法院在审理判决过程中,仍旧依据了《民法典》所传递出来的精神,做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法律就是要为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者撑腰,就是要从法律层面,让他们为他人、为社会提供了帮助,作出了贡献,承担了损失甚至牺牲,但不能再受委屈。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去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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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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