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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央视胜诉“高铁霸座案”的意义

2021-12-13 11:10: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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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央视在“高铁霸座案”中的胜诉,不只是央视的胜利,是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胜利,是公论的胜利,是良法善治的胜利。

  文明进步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开放交互的社会,每个人的言行都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是公共舆论监督的代表。媒体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揭露社会的不当行为,鞭策公众引以为戒,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公共秩序向真向善向美。这既是媒体的价值所在,也是公共舆论监督的意义所在。“高铁霸座案”法院判央视不侵权,划清了行为边界,撑起了媒体的批评空间,在舆论监督与法律评价间勾划出崇德向善的价值弧线。媒体理应肩负公共舆论监督的重任继续前行!

  维护自己良好的名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良好的名誉需要法律的呵护,更重要的,还在于自己爱惜。言行有界,举止有规,遵守法律与社会规则是名誉最好的“保护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名誉闪亮的擦拭纸。反之,悖逆社会文明的底线,触犯道德水准的红线,突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线,所带来的,必然是名誉的玉碎瓦碎!因此,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央视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名誉权不是逃脱批评的“挡箭牌”。法院的判决表明,央视对整个事件的报道客观、真实,对罗某的评价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在报道中也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罗某的隐私,属于正常的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自觉接受舆论的正当监督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每个人对此都应当保有基本的容忍义务。“批评不自由,赞美无意义。”良好的名誉,是在自觉接受监督中锻造而成的,“监督不存在,名誉无意义。”

  文明、和谐、友善、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从来不会凭空而来,需要我们每个人用行动共同构建。公民个人言行理应和社会规范、媒体监督相向而行,方能和谐共振,共护文明之花娇美鲜艳。

  “霸座”问题虽小,但作为群众身边的法治细节,考验着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实力。这样的司法判决,定止纷争,界定美丑,也让文明充盈于每个公民的内心!(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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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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