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原创评论] 谨防“征信修复”对征信构成二次损害

2022-01-11 11:25: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分享到手机

  “个人征信报告修复价格,一条1000元至2000元。如果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当你因征信记录上有逾期信息而发愁时,恰好有人打出这样的广告宣传,你会相信吗?在大数据时代,一部分机构或个人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利用银行与征信报告主体的信息差,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洗白”“征信修复”为噱头,形成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1月10日《法治日报》)

  这几年,有关“征信修复”的市场非常火爆,信息主体的修复需求旺盛,而对应的修复供给端也是主体林立、能者辈出,在营销环节展现出足够强的“收钱办事”能力,提供了很多令人心动的修复路径和选择。

  只不过,所谓的“征信修复”,并不是一种正规的征信权利救济路径,并不被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认可。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信息主体针对错误、遗漏征信信息的异议权,但这种异议只是纠错程序,对本不该记载的错误信息或漏记信息进行修正,而非对信用污点的事后修复。况且,异议能否成功,关键还要看事实与证据,只有经征信机构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才予以更正。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不能随意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的准确信息,不能办理“征信修复”业务,更不能开“征信修复”的后门,不能有偿提供或明或暗的“征信修复”服务。

  一些机构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把“征信异议”包装成商业性质的“征信修复”,忽悠信息主体,甚至通过一些违法失信的手段滥用“征信异议”权利,让“征信异议”变了味、走了形。或许,一些信息主体得到了想要的信用修复结果,但这种结果很可能是靠伪造数据、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换来的,或是靠恶意投诉、施压银行等征信机构换来的,也可能是靠“征信修复”市场主体与银行等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的利益“共享”换来的。

  如果因银行等征信机构审核不严、无底线地对投诉让步“修正”数据或辅助造假,致使有问题的信用被“修复”,那么,征信报告或征信惩戒机制就被注入了水分,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失真,公信力就受到戕害。这不仅会损害征信管理秩序,妨害征信管理公平,也会直接拉低征信管理的社会效果,产生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比如,征信报告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贷款、申请信用卡、升学就业、人才引进、积分落户、高消费等多个领域,一旦问题信用被虚假修复、违规修复、不当修复,就会给相关应用领域埋下隐患,增加风险,就会影响到相关环节或行为的准确性、公正性、公平性,让一些人得到不应该得到的机会,享受到不该享受的便利。这是对社会公平的很大伤害。

  实际上,以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手段实施“征信修复”的服务机构、个人以及信息主体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诚信底线,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还给己方的信用增添了新的问题和污点。

  作为一门生意的“征信修复”,很容易对征信构成二次损害,对此,社会各界需严加警惕和防范。公民、企业等信息主体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不要相信“征信修复”机构的忽悠,不要走“征信修复”的旁门左道,而是认准选对“征信异议”的合法路径。银行等征信机构有必要加强对征信相关规则的宣传,畅通多元化“征信异议”路径,引导信息主体合理行使异议救济权。同时,对信息主体易出现违约问题的还贷、消费等环节,积极进行风险警示,做好常规常态的信息提示,从源头减少失信行为。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虚假“征信修复”、违规“征信修复”的监管查处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打掉相关灰黑产业链条,为征信管理与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李英锋)

  声明:本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四川文明网

编辑:杨均

文明四川   关注我们

扫二维码手机浏览及分享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信息曝料稿件报送
四川文明网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518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