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而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有效实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重要前提。即:在法律责任上,应当增加对野生动物的非法伤害、戏弄、虐待、干扰等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做到尽可能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同时又尽量少的影响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状态。
所以,我们必须看到,我们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狭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力度不够,野生动物贸易猖獗,公众参与机制欠缺等等,需要在实际保护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在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对野生动物贸易的监管,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及动物致害的赔偿制度等方面不断调整完善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以便更有效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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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须拿监管“灯下黑”开刀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猕猴等野生动物之所以在当地遭到大批量捕杀,甚至形成了环环相扣的“产业链”,利益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原因。当少数人的残忍和贪婪变得肆无忌惮,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管与约束时,那些命运多舛的野生动物必然踏上不归路,最终成为人们的“盘中餐”。
而某种意义上,比“利益诱惑”和“消费需要”更不可原谅的,是监管“灯下黑”。因为“灯下黑”式的监管,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还会加剧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进而导致各种珍贵或有益的野生动物更加“在劫难逃”。所以,保护、善待野生动物,固然需要每位公民树立起生态文明意识,自觉抵制各种捕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当务之急,恐怕是先拿监管“灯下黑”尤其是“保护伞”开刀,迫使他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履行职能职责,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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