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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妻子拒生丈夫败诉”蕴含权利至上

2021-12-28 10:41: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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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害。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12月26日《法治日报》)

  从本案看,这是一个女方再婚的家庭构成,由于之前女方已育有一小孩,并已做了绝育手术,对生育的需求并没有男方那么迫切。后来夫妻关系日渐破裂,女方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男方认为女方违背了之前“白头偕老”的承诺,以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出赔偿请求,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常识,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败诉也就不足为奇。

  生育权是一种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男性有表达生育的诉请和提出自己的要求,但实现生育的目的,要以尊重女性的意愿为前提,夫妻双方要协商一致而不能强迫。违背女方意愿的生育权主张,无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过程中,女性扮演者实现者的角色,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即便之前双方协商一致,但也可能会随着女性意愿的改变,导致生育计划的终止。比如说妻子瞒着丈夫去打胎,还有双方签订了生育契约而没有得到执行,女性也不会因之承担法律责任。

  这方面有很多的案例可以作为佐证,比如多年前,丈夫谭某因妻子苟某在他不知情时私自流产,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向法院提出妻子应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请求。同样是多年前,歌手张某某以医院没有经过他签字就堕胎为由,认为医院、妻子侵犯了其生育权和胎儿出生的权利,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结果,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很多男性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在生育这方面具有支配权,自己的生育愿望应该得到满足,并不知道己权的实现,需要他权的支持为前提。还有一些人认为,在女性选择生与不生,是继续还是终止的权利时,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应得到赔偿,却忽视了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女性的权利应得到绝对的尊重,这也是平等权的先决条件。

  按理说,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法律常识,有很多案例作为借鉴,何以类似的诉讼案反复发生?一方面表明对法律的普及还需要持之以恒,让更多人知道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也能避免因维权而滥用法律资源,不至于用败诉来实现普法的目的。另一方面表明,把女性作为生育工具,把婚姻作为生育的必然结果的观念还根深蒂固,既不利于对平等权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对“权利至上”原则的理性面对。改变陈旧的观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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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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