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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电梯广告“辣眼”,监管别“闭眼”

2022-03-21 10:05: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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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着“清凉”的女模特大喊“没有×××,我不脱”;女子掀开“暴汗服”露出腹部,“泼”出大量汗水;身材壮硕的男模特躺在餐桌上,名为“小鲜肉上桌”……记者近日发现,在众多住宅楼电梯间,雷人雷语的“辣眼”广告层出不穷。这些广告以简单粗暴的台词、夸张的视觉冲击、循环的高频播放“强制洗脑”,引起大量居民不适与反感。(3月19日《南国早报》转新华社报道)

  近年来,电梯广告发展迅速。但同时,“辣眼睛”电梯广告层出不穷,饱受诟病。一些电梯广告为博人眼球,吸引业主观看,内容相当“辣眼睛”,毫无内涵和美感可言,只剩下视觉冲击、强制灌输。“辣眼睛”的电梯广告真是“少儿不宜”,孩子看了脸红心跳,不利于健康成长,大人看了也是尴尬至极,令人反感不适。

  电梯广告“辣眼睛”,不仅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而且涉嫌违法,属于违法广告。《广告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情形。

  实际上,不论以什么形式、哪种平台或何种载体发布的广告,都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都要流淌道德的血液,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因此,保障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容“辣眼睛”电梯广告在小区泛滥、野蛮生长,关键是监管不能“闭眼睛”,要睁大眼睛盯着“辣眼睛”的电梯广告,该好好管管“辣眼睛”电梯广告,“辣眼睛”电梯广告不能是监管盲区。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广告的监管。一方面,规范电梯广告投放管理。完善电梯广告投放的法律法规,制定电梯广告内容、形式、设备种类、屏幕照度、声音大小等标准,明确电梯广告投放流程、备案等。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时走进小区,对电梯广告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惩罚“辣眼睛”电梯广告,既惩罚电梯广告公司,也惩罚广告主。

  其次,充分保障和强化小区业主对“辣眼睛”电梯广告说“不”的权利。一方面,电梯广告能不能进入小区、什么样的电梯广告可以进入小区,等等,应当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是业主的法定权利,而不是由小区物业私下决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业主举报、投诉“辣眼睛”电梯广告的通道,并引导、奖励业主举报“辣眼睛”电梯广告,提高业主举报“辣眼睛”电梯广告的积极性。

  再者,明确小区物业对“辣眼睛”电梯广告的检举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般说来,小区物业距离“辣眼睛”电梯广告最近,能够较早发现“辣眼睛”电梯广告,治理“辣眼睛”电梯广告一定要激活小区物业的责任和义务。(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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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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