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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呵护和激发“银发就业者”工作热情

2022-05-17 10:59:00 来源: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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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职工符合“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但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银发就业者”不在少数。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银发就业者”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报酬,双方不涉及社会保险等。这使得“银发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空白地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银发就业者”势必越来越多,他们的劳动权益亟须通过制度予以保障。(5月16日《法治日报》)

  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的人,都存在一种新的焦虑,即退休之后做什么?是居家休闲娱乐、颐养天年,还是换一种方式,投身到社会发挥余热,老有所为?这是每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都需要面临选择的必答题。而我国老龄人口不断增加,老龄化社会的趋势愈加突出,如何对待有能力发挥余热的老人,也是一道社会必答题。退休老人“闲置”,是社会财富的浪费和损失,绝大多数老人也不情愿、不甘心,事实上,老人“闲置”在家还会加速衰老。

  中国有句老话,“牛扣在桩上也是老”,从字面解释就是,牛拴在树桩上,不让它干活也是会变老的。这话隐含的意思是,牛闲着也是闲着,还不如去犁田、拉车。同理,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只要活着,就应该在有限的时光里多做些工作,为家庭、社会多做贡献。正是这样,许多人退休后,仍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在社会上创造财富,展现了老年人的顽强生命力和应有价值。有些老人在身体、智力方面的条件,的确可以支撑他们再工作一段时间,有的老人在管理等方面,甚至比年轻人更有一定的优势。

  对“银发就业者”,现有法律却并不完善,或者说并不友好。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相关内容语焉不详,“银发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

  同样是工作,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存在很大差别。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具体、全面,比如试用期制度、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解约经济补偿金制度、违法解约赔偿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工伤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劳务关系中基本是不存在的。对劳务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劳务关系的专门立法,劳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不签署书面合同,当事人维权则会受到不利影响。

  出于积极应对老龄社会的长远考虑,出于呵护和激发“银发就业者”的工作热情,我们应该有一套保障退休老人再工作的法律。“银发就业者”具有积极、健康的老龄观,是热爱工作和生活的一面旗帜。让老龄人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资源、新财富、新动力,推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龄社会建设,就不能让“银发就业者”边吃苦边吃亏。完善法律,让“银发就业者”在工作中大放异彩,在生活中无忧无虑,值得期待。(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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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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